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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实际控制人在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后仍组织非法开采因而发生线路短路引起火灾的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时间: 2023-11-10 03:08:16 |   作者: 超高压输电工程

  原标题:煤矿实际控制人在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后仍组织非法开采因而发生线路短路引起火灾的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行为人经营的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均过期,其未按煤监局要求停产,而是采取封闭矿井等虚假手段逃避检查,超越许可证核准范围开采,终因煤矿线路短路引起火灾,矿井内无通风设备,烟流无法扩散,造成人员中毒。行为人系煤矿的投资人、实际控制人,其明知煤矿无铠装阻燃电缆、未按规定安装和使用检漏继电器、矿井暗立井内敷设大量可燃管线和物体、无独立通风系统、在矿井超深越界区域无安全出口和逃生通道、无防灭火系统,不履行消除安全隐患的义务,仍组织非法开采,严重违反国家规定,最后导致火灾发生,三十四人遇难,造成经济损失三千万余元。行为人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情节恶劣,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煤矿投资实际控制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逃避检查非法开采线路短路火灾通风设施安全出口无法扩散中毒遇难经济损失情节恶劣

  立胜煤矿(湖南省湘潭县立胜煤矿)开采范围约0.0362平方公里,深度为100米至-124米。2008年11月15日,刘X平、刘X杰、楚X葵共同承包了立胜煤矿,有限期为2008年4月至2009年4月。2009年1月13日,湘潭县煤监局以立胜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到期为由,通知其停产。同年4月,立胜煤矿因采矿许可证到期仍越界开采被湘潭县国土资源局责令立即停产。刘X平、刘X杰、楚X葵多次采取封闭矿井等虚假手段逃避检查,经过其长期非法组织生产,截至2010年1月,东井开采至-640米水平,中间井已拓至-420米水平,西井已采至-580米水平,严重超越采矿许可证核准的-124米水平。经鉴定,2009年5月1日至2009年12月25日,采原煤共计29958.72吨,破坏矿山资源价值9 046 634.68元。

  2010年1月5日12时5分,立胜煤矿中间井(又名新井)、三道暗立井(位于-155米至-240米之间)由于使用非阻燃电缆,吊箩向上提升时碰撞已损坏的电缆芯线,发生电缆短路,引起火灾。当日井下具有八十五人,其中安全升井五十一人,遇难三十四人,直接经济损失2 962万元。经检查,由于矿井超深越界非法开采,未形成完整的通风系统和安全出口,井下人员系因烟流扩散中毒死亡。

  另查明,刘X平、刘X杰、楚X葵先后向湘潭县煤监局局长郭平洋、湘潭县国土资源管理局主管副局长谭正荣(均另案处理,已判刑)等人行贿共计二十九万元,请其帮助躲避检查。刘X平先后向湘潭市煤炭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安全生产科科长刘永松(另案处理,已判刑)等人行贿51.5万元,请其为自己投资的湘潭县新发煤矿谋取不正当利益。

  公诉机关以刘X平、刘X杰、楚X葵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非法采矿罪、单位行贿罪,提起公诉。

  煤矿实际控制人在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后,未按煤监局要求停产,而是采取虚假手段逃避检查,非法开采。煤矿因线路短路引发火灾,矿井无通风设备及安全出口,导致三十四人遇难。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刘X平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非法采矿罪、单位行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有期徒刑六年、有期徒刑二年,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被告人刘X平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非法采矿罪、单位行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有期徒刑四年、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被告人楚X葵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非法采矿罪、单位行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有期徒刑四年、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公诉机关不服一审判决,提起抗诉,被告人刘X平、刘X杰、楚X葵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公诉机关部分抗诉,驳回被告人刘X平、刘X杰、楚X葵上诉,维持原判。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出现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应当具备以下要件:一、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存在事故隐患;二、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一定的措施;三、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了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若事故系由于事故隐患以外的其他原因,如有人故意破坏、放火等引起的,则不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本罪的主体为单位中对排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负有职责义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常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厂长、经理、主管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的副厂长、副经理,以及直接负责有关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工作的安全员、电工等。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于事故隐患系明知或应知的。犯本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包括:造成多人死亡;造成多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特别巨大;造成了特别恶劣的政治影响。

  行为人承包一煤矿,因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均过期,被煤监局要求停产,行为人采取封闭矿井等虚假手段逃避检查,长期组织非法生产,严重超越采矿许可证的核准范围。煤矿因使用非阻燃电缆引起短路发生火灾,矿内无通风系统及安全出口,导致三十四人遇难,经济损失约三千万元。行为人在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未采用铠装阻燃电缆、未按规定安装和使用检漏继电器、矿井暗立井内敷设大量可燃管线和物体、无独立通风系统、在矿井超深越界区域无安全出口和逃生通道、无防灭火系统等情况下,仍组织非法开采,严重违反国家规定,最终上述安全风险隐患引发火灾。行为人作为煤矿的投资人、实际控制人,负有排除安全风险隐患的义务,其不修复设备隐患,放任事故发生,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造成多人死亡,经济损失巨大,属于情节恶劣,对其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出现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四十三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备极其重大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很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来得到的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8月29日生效)将《刑法》修改,本案例适用的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内容没有变更。

  第三百九十二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来得到的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拘留通知书逮捕决定书刑事起诉状公诉意见书辩护词刑事答辩状刑事上诉状刑事一审判决书刑事二审判决书

  【权威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三起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典型案例(2015年12月15日)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X平、刘X杰、楚X葵犯非法采矿罪一案,作出一审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X平、刘X杰、楚X葵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刘X平,男,汉族,1962年12月6日出生,湖南省湘潭县立胜煤矿投资人、实际控制人之一。

  被告人刘X杰,男,汉族,1973年11月29日出生,湘潭县立胜煤矿投资人、实际控制人之一。

  被告人楚X葵,男,汉族,1962年11月6日出生,湘潭县立胜煤矿投资人、实际控制人之一。

  1.非法采矿、重大劳动安全事故事实:2008年11月15日,被告人刘X平、刘X杰、楚X葵共同承包了湖南省湘潭县立胜煤矿的采矿权。立胜煤矿采矿许可证核准的开采范围为约0.0362平方公里,深度为100米至-124米,有限期为2008年4月至2009年4月。2009年1月13日,因立胜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均已过期,湘潭县煤监局下达停产通知;同年4月,因立胜煤矿采矿许可证到期,且存在越界开采行为,湘潭县国土资源局责令立即停产。但刘X平、刘X杰、楚X葵多次采取封闭矿井、临时遣散工人等弄虚作假手段,故意逃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拒不执行停产监管决定,长期以技改名义非法组织生产。至2010年1月,立胜煤矿东井已开采至-640米水平,中间井已拓至-420米水平,西井已采至-580米水平,严重超越采矿许可证核准的-124米水平。经湖南省国土资源厅鉴定,立胜煤矿2009年5月1日至2009年12月25日,计采原煤29958.72吨,破坏矿山资源价值9 046 634.68元。

  2010年1月5日12时5分,立胜煤矿中间井(又名新井)三道暗立井(位于-155米至-240米之间)发生因电缆短路引发的火灾事故。事故当日有85人下井,事故发生后安全升井51人,遇难34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962万元。经鉴定,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立胜煤矿中间井三道暗立井使用非阻燃电缆,吊箩向上提升时碰撞已损坏的电缆芯线,造成电缆相间短路引发火灾,产生大量有毒有害化学气体,且矿井超深越界非法开采,未形成完整的通风系统和安全出口,烟流扩散造成人员中毒死亡。被告人刘X平、刘X杰、楚X葵作为立胜煤矿负有管理职责的共同投资人和实际控制人,未认真履行职责,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采取比较有效安全防范管理措施,对于立胜煤矿未采用铠装阻燃电缆、未按规定安装和使用检漏继电器、矿井暗立井内敷设大量可燃管线和物体、无独立通风系统、在矿井超深越界区域无安全出口和逃生通道、无防灭火系统、避灾自救设施不完善等安全风险隐患均负有责任。

  2.单位行贿事实:被告人刘X平、刘X杰、楚X葵为了三人投资和实际控制的立胜煤矿逃避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向湘潭县煤监局局长郭平洋、湘潭县国土资源管理局主管副局长谭正荣(均另案处理,已判刑)等人行贿共计29万元。另外,刘X平为给其投资的湘潭县新发煤矿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向湘潭市煤炭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安全生产科科长刘永松(另案处理,已判刑)等人行贿51.5万元。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刘X平、刘X杰、楚X葵作为立胜煤矿投资人和实际控制人,违反矿山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即擅自采矿,情节很严重,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在立胜煤矿安全生产设施及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组织生产,因而出现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行为均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为给自己控制的煤矿谋取不正当利益和逃避监管,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行为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应依法并罚。刘X杰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刘X平、刘X杰、楚X葵事故发生后均积极组织抢救,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关闭整合当地其他违规开展生产的煤矿,并对事故遇难者家属进行了足额经济赔偿,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刘X平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被告人刘X杰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以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被告人楚X葵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以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一审宣判后,检察机关以一审判决对单位行贿部分事实认定错误、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被告人刘X平、刘X杰、楚X葵以不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和非法采矿罪为由提出上诉。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刘X平、刘X杰、楚X葵行贿29万元有误,三人行贿数额应认定为34万元,但不足以影响量刑,依法驳回检察机关部分抗诉,驳回三被告人上诉,维持原判。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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