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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不服张家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履行法定职责案〔2022〕张行复第122号

时间: 2024-02-17 21:03:03 |   作者: 行业资讯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于2022年10月14日补正申请材料,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本机关于2022年12月12日决定延长行政复议申请期限30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要求被申请人责令张地某号地块所属开发商张家港市某有限公司对Cxxxx车位和Cxxxx车位前通车道宽度进行整改,达到国家车库建筑规划设计规范要求。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2021年9月23日利用微信小程序购得张地某号地块地下车库中Cxxxx车位,总款8.5万。一、2021年10月29日上午,申请人儿子即代理人第一次开车进入地库将车停至Cxxxx车位,即使小心开车门,但大腿伸出时候碰到车门,车门撞到左侧柱子,留下白色不可洗去漆痕(造成经济损失)。而且每次进出车门非常吃力。后申请人和张地某号地块开发商某有限公司多次协商,对方均以取得地库建设工程完工验收备案表等为由不做赔偿和更换。申请人通过网上查询到车库建筑规划设计规范JGJ100-2015中规定4.1.5图,机动车和柱净距为0.3米,和墙、护栏、其他构筑物横向距离为0.6米。而申请人购买车位左侧的柱子平行于车位中间往前几十厘米而已。明显阻挡申请人汽车的正常打开。被申请人在该项目竣工验收时候明显教条主义,忽视了现场真实的情况,即柱子在不影响机动车停放和开门时候距离为0.3米。柱子所在位置对行车出入有影响时候则应该视为墙对机动车的距离为0.6米才全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车库建筑规划设计规范》(JGJ100-2015)中4.3.2规定:停车区域的停车方式应排列紧凑、通道短捷、出入迅速、保证安全和与柱网相协调,并应满足一次进出停车位要求。而且从表4.3.3中可清晰看出实体小正方形为柱子的位置,无论建造任何一种停车方式,柱子的位置不是在车头,就是在车尾。而非靠近距离车身中间,影响人员上下车。所以申请人认为Cxxxx左侧的柱子设计本身就是错误和不规范的。这也会造成国家相关政府部门只验收了车位大小是不是满足规范,而忽视了柱子对车位有没有造成影响,从而错误的发出了相关的竣工验收备案表。二、《车库建筑规划设计规范》(JGJ100-2015)中规定4.1.5图,机动车和柱净距为0.3米,和墙、护栏、其他构筑物横向距离为0.6米。申请人在一审中就多次提出,柱子的位置是最关键。柱子的普通含义就是人或者车可以绕过去的,多走两步路,对人或者车没影响的柱体。而墙的含义大体差不多。但为什么车库建筑规划设计规范里面设计距离相差一倍(0.3米)。这足以看出国家对于柱子和墙对机动车停放的影响考虑周到。如果建造一个长宽为六米的圆柱,也可以叫柱子。如果普通人家门口砌一堵六十公分宽的,也可以叫墙。所以申请人认为柱子的位置明显影响申请人正常上下车。则本案中应该定义为墙对机动车的距离为60厘米。另外如果相同柱子,相同位置往前平移二三十公分,或者往后移到和汽车后排平行位置,那申请人基本没任何影响。但影响的刚好是驾驶室开门位置,如果是乘坐人位置,那申请的人能让乘客先行下车,再倒车入库,但中国的轿车水准和申请人购买能力有限,无法购买无人驾驶汽车,来满足购买的有缺陷的车位。三、申请人自绘图解。由图中能够准确的看出,国家标准要求车位宽度为2.4米,每辆汽车按正常中间停放,两边留0.3米空隙。由表4.1.5图标注机动车间横向净距为0.6米。0.6米实际为A车和B车之间,B车和C车之间,以此类推,每辆车自己0.3米空隙加借用旁边一辆车0.3米空隙构成(连排车位,自用0.3米,借用隔壁0.3米)。由此看出,规范车位车门开门,打开车门最外侧需距离车身为0.6米。但申请人的A车位因为柱子距离汽车为0.3米,则A车位车门打开根本达不到规范要求的0.6米宽(包括还需扣除车门的厚度,留给申请人的宽度更小)。这也印证了为什么国家建筑规划设计要求机动车于墙的距离为0.6米,而不是柱子和汽车的距离为0.3米。所以国家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完全表明了立场,不影响的柱子为0.3米,有影响的墙、护栏和其他构筑物(包括柱子,因为柱子也是其他构筑物)为0.6米。四、申请人儿子第一次开车进入,就有完全不舒服开车感觉,明显感觉车道狭窄。经实地测量Cxxxx门口双车道距离为5.35米左右,这和国家车库建筑规范设计的基本要求5.5米宽度足足少了15厘米之多。这大大增大了两车交汇,发生碰撞、剐蹭的几率和很大的安全隐患。这也完全不符合国家建筑规划设计规范要求。申请人曾通过12345反映该问题,但被申请人反馈经实测,尺寸符合规范要求,简直是睁着眼睛说瞎话,公然无视国家法律法规。综上几点,无论是申请人购买的车位Cxxxx,还是Cxxxx车位前面的通车道宽度,都完全不符合国家车库建筑规划设计规范要求。被申请人对某有限公司颁发的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构成了经济损失。为此,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陈某乙向12345平台政府求助内容及回复截图;2.申请人现场测量照片2张;3.张地某地块商住用房项目地下车库(含人防工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4.案涉车位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节选);5.案涉车位现场照片及申请人自绘示意图;6.《车库建筑规划设计规范》(JGJ100-2015)4.1.5部分条款及4.3.4部分条款。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未有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申请人权益。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及第六条规定,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应当有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就申请人申请事宜,答复人未有行政行为,更未有任何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所涉建筑工程完工验收备案也非答复人的行政行为。申请人通过行政复议申请其Cxxxx号车位和Cxxxx号车位前通车道宽度整改不符合申请行政复议范围的要求。二、申请人曾就本案所涉车位事项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组织申请人及某有限公司对Cxxxx地下停车位进行实地勘察,经现场查看,案涉车位位于地下车库由南向北数第二排,斜对着最南面的电梯间,案涉车位与某车位并排相邻,在xxxx左侧和某车位右侧各有一承重柱(截面60厘米*60厘米的柱子)、承重柱前后均无隔断、阻挡(一排车位中所在承重柱的位置是一致的),车位地面用白色油漆划分停放区域,两个车位之间用白线相隔,承重柱最南面距离车位前方的白线米,现场勘查时,法院将警车停放在涉案车位,停放车位后汽车尾部距离车位后侧的白线尚宽敞,驾驶位车门虽然无法全部展开,可部分展开后供驾驶员正常上下,案涉车位及某车位两侧柱子距离为4.77米,其中案涉车位横向两侧白线米。根据法院查明事实认为案涉车位符合规划且竣工验收合格,申请人所举证据也不足以证明车位不符合标准,法院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根据张家港市某设计文件审查中心出具的审查合格书(编号:10081(2018)第0308号),工程名称:张地某地块项目地下车库(含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柱网轴线尺寸满足双侧停车后的规范通道尺寸。综上所述,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应予驳回。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申请人诉某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起诉书》;2.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21)苏0582民初16050号民事判决书;3.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5民终6064号民事判决书;4.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及车位蓝图2张;5.张家港市便民服务中心任务单7份。

  经查:张地某地块商住用房项目地下车库(含人防工程)于2021年8月23日经建设单位某有限公司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并于2021年9月10日完成竣工验收备案。2021年9月22日,申请人通过某有限公司推送的线上系统选取了欲购车位。2021年9月25日,申请人及其配偶朱某某与某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X2021020000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总价8.5万元购得案涉车位。

  2021年10月至2022年1月间,申请人之子陈某乙先后多次在12345便民服务平台反映其家庭购买的某花园商品房的中央空调、房屋质量、地下车库等存在问题。被申请人根据市便民服务中心下发的任务单,对陈某乙反映的问题均作出回复。

  其中,2021年10月30日,陈某乙在12345平台反映:“去年购买的某精装房,这个月购买车位。因为去过一些小区,包括购物广场的停车位。基本柱子不是在车头,就是在车尾。但这个车位,边上柱子差不多在中间,所以停好车,我基本不能从驾驶室上正常下来,车门只能打开一点点。今天我去量了下尺寸,好像比2.4米少了一两厘米。而且查了关于车辆建筑的规范。柱和车间距要0.3米。但我认为这个柱子应该属于墙的性质,应该要间距0.6米,因为完全影响了我正常上下车了。(我可以当场测试上下车)”被申请人回复:“经了解,业主所述车位按小型车进行设计,车与柱最小净距满足0.30m,该车位设计施工满足规范要求;同时车位销售为现车位销售(非预售),业主在实地看过车位现状购买。如业主对此车位不满意,可以依据购买合同主张自身权益。”

  2021年11月30日,陈某乙在12345平台反映:“前两个关于某花园地库入口和停车位宽度问题,你们都是回答我说符合国家设计标准。这两个问题的材料我在整理中。今天我陈某乙实名求证我在某花园的地库车位,前面的双行通车道宽度实测为5.35米,按照国家建筑设计规范,垂直式停车,通车道宽度不得低于5.5米。那么我请领导实名回答我,这样的宽度符合国家要求吗?某花园的地库验收是怎么通过的?少了十几厘米?两车交汇,会大大提高汽车事故的几率。请领导正面给我个答复。”被申请人回复:“经现场实测,相关尺寸符合规范要求。”

  另查明,2021年11月,申请人及朱某某将某有限公司诉至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以案涉车位左侧柱子影响车门正常开启、案涉车位无法正常使用为由,请求判令某有限公司为其更换车位。2022年5月9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经现场勘查后作出一审判决,认为申请人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该车位不符合标准,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5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陈某乙向12345平台政府求助内容及回复截图;2.张地某地块商住用房项目地下车库(含人防工程)项目《建筑工程完工验收备案表》;3.案涉车位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X2021020000);4.申请人诉某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起诉书》;5.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21)苏0582民初16050号民事判决书;6.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5民终6064号民事判决书;7.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及车位蓝图2张;8.张家港市便民服务中心任务单7份。

  本机关认为:本案系申请人复议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而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本案中,申请人及其配偶朱某某于2021年9月购买了案涉停车位。2021年10月至2022年11月期间,申请人之子陈某乙在12345平台反映其家庭购买的停车位不符合建筑规范。本机关认为,首先,陈某乙系在12345便民服务平台反映停车位问题,并非直接向被申请人进行反映,被申请人系根据市便民服务中心下发的任务单对陈某乙反映事项作出处理回复。其次,从陈某乙反映问题的内容来看,其虽多次反映停车位不符合建筑规范,但并未明确表明要求行政机关履行何种职责,其诉求属于向政府部门求助事项。第三,案涉停车位系申请人与其配偶购买,申请人儿子虽在12345平台反映停车位问题,但作为购买人,申请人并未提供其本人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明材料。因此,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责令某有限公司对该车位和车位前通车道进行整改以达到国家车库建筑规划设计规范要求,但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供其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故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申请人关于建筑工程完工验收备案违法的主张,本机关认为,竣工验收备案系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向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的行为。本案中,备案行为发生于工程完工验收环节,而非交付使用后,且备案机关为张家港市行政审批局。因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实施竣工验收备案,明显与事实不符。其复议张家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竣工验收备案违法,亦不符合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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